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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奖助学金章程
  • 作者:  编辑:  来源:   浏览:; 时间:2012年02月07日 00:0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

    温州市生物药械供应有限公司和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更好地支持温州医学院高等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更好地促进人才培养,特在我校设立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奖助学金。

    第二条 宗旨

    本奖助学金的设立旨在激励温州医学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立志振兴中华、报效祖国,同时支持和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三条 经费来源

    2006年上半年(4月—6月),温州市生物药械供应有限公司和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经费管理

    学校建立严格的奖助学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定期结算和公布帐目。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对象

    第五条 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奖学金

    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其中特等奖学金只面向研究生。

    每学年评选102人,其中特等奖学金2人,5000元/人;一奖学金15人,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35人,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50人,500元/人。

    第六条 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助学金

    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助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

    每学年评选115人,其中一等助学金15人,2000元/人;二等助学金40人,1000元/人;三等助学金60人,500元/人。

    第七条 每学年奖助学金余额滚存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资助和奖励的学生,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立志振兴中华,服务祖国建设事业;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

    3、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4、热爱专业,勤奋学习,严谨务实,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30%以内;新生高考成绩排名必须为所在录取专业的前30%以内;

    5、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烈士子女、优抚对象,父母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孤儿;

    6、申请特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在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在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九条 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助学金申请条件

    1、立志振兴中华,服务祖国建设事业;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

    3、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4、热爱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严谨务实;

    5、一等助学金申请者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30%以内;二等助学金申请者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50%以内;三等助学金申请者各科成绩需合格。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列入贫困生档案库;

    7、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烈士子女、优抚对象,父母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孤儿。

    第十条 其他

    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五章 管理办法和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管理办法

    1、成立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有关专家领导以及陈月英副主任医师(原温州市卫生局副局长、现温州生物药械公司副董事长)、李步青(温州市生物药械供应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潘国洲(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民浩(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地区经理)组成。委员会负责本奖助学金的审核工作。

    2、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公正、公平、公开、择优、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条件进行评审。奖助学金获得者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3、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11月初开始报名申请,11月中旬截止,11月底或12月初进行颁奖。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对照有关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奖学金申请表》或《温州医学院“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助学金申请表》。经各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筛选,确定初步名单,报校“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5天,公布获奖名单,举行颁奖仪式,发给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已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评审委员会将取消其奖助学金资格、追回荣誉证书和已发奖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出资单位和温州医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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