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温医学[200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多年来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受助对象基本条件
温州医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习努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节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温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温医学[2007]2号)认定。
第三条 资助体系的构成
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学杂费缓交及学费减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等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其他项目作为辅助手段。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面向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面向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勤工助学面向所有学有余力的学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主要作为政策性专项补助或应急性资助手段,面向家庭经济困难或遭遇临时的突发性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
校内无息借款面向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项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费减免主要面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或有关政策规定应予减免的学生;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依据资助性质和资助者意愿确定资助对象。
第五条 资助工作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资助与育人结合;
(三)诚信为本。
第二章 助学贷款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财政贴息,由国家指定的经办银行承办的一项重要的资助政策。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温州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温医学[2008]7号)。助学贷款每年申请一次,老生为4月份,新生为9月份(一般为开学报到后20天内)。
各学院应配合做好贷款学生的初审工作并及时反馈贷款学生的情况,加强学生的信用教育,以提高贷款的签约率,减低逾期还贷率。
第三章 奖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及《温州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温州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温州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温医学[2008]8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定。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依据《温州医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温医[2000] 144号)和《温州医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温医[2007] 47号)评定。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这是对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
第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温州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温医[2008]54号)执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辅导员老师签署意见后,到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社或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登记,并按规定签订有关协议。对已签订有关协议的学生,如果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接受单位或个人发生纠纷或矛盾,学校、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应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二条 酬劳金标准:全校性固定岗位可按工作时间、性质,每人每月150-350元标准发放;对于参加一次性(或短期)劳动的学生,报酬按不低于8元/小时的标准发放,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可以适当提高报酬。
第五章 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 困难补助是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进行的补助或根据学校及上级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政策性专项补助措施。临时困难补助是对遭遇临时的突发性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进行的一种应急性资助手段。
第十四条 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一般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章 校内无息借款、学杂费缓交、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 校内无息借款参照《温州医学院校内无息借款办法》(温医办[2007]1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学费减免参照《温州医学院关于发布学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医[2004]119号)及《温州医学院校内无息借款办法》(温医办[2007]13号)有关规定执行。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申请减免学费的,一般在学生毕业当年5-6月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街道、乡以上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经所在班级同学评议,学院调查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到计财处统一办理减免手续(一般以核销校内无息借款款项的方式减免学费)。特殊情况由学院提出意见,按相同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暂无法按时缴清学杂费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缓交部分或全部学杂费(在校生每学年开学前申请,新生报到时申请),签署承诺书,确定缴费最后期限,学院审批后报计财处备案。经批准学杂费缓交的学生逾期不补交学杂费或未经批准没有按时缴清学杂费者,按《温州医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温医办[2006]11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无偿资助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益补充。此项资助一般由各学院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资助方确定具体资助办法并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名单。
学院要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反馈工作,受资助学生必须做好与资助方的交流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年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变化调整贫困生档案。为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学校或学院可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年获得资助总额情况,调整该学年学生其他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对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无息借款、学校各项补助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进行消费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归还减免的费用、享受的补助及贷款外,还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予以降等级(减少)或终止(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受党团组织或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生活不节俭,有抽烟、酗酒、打电子游戏等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对于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拒绝履行学生应尽义务者,酌情减少其资助款项直至取消其受助资金。所有申请减免学费和校内无息借款以及困难补助金的学生原则上需先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