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温医学[2007] 2号
为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3、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非本国国籍学生除外。
4、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组织领导
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各年级(或专业)设立认定评议小组,分别负责各自范围的认定工作。
学院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补助办法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3档。参照省(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根据省政府关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助学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补助办法(附件2)。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严格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工作程序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省(市)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和《温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做出调整。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07年9月开始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资助办法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