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管理办法》
温医办[2007]13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未能保障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来源
第一条 学生校内无息借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学院管理的助学基金(比例另定)、社会企业和个人捐赠及收回的学生校内无息借款。学校设立学生校内无息借款专户,用于学生校内无息借款资金接收、发放和收回。学生离校前收回的学生校内无息借款全额返还(离校后收回的学生校内无息借款按一定比例返还)学院管理的助学基金账户,滚存用于学生校内无息借款。
第二章 借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二条 借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在校年限,特殊情况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借款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还款,也可以选择毕业前一次性还款。
第三章 学生校内无息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学生校内无息借款。
第六条 申请借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依靠国家及学校的资助政策体系仍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已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主动申请并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申请
第七条 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3周。
第八条 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的办理程序:
1.申请及资格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认定并审定借款金额,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如实填写《温州医学院学生校内无息借款审批表》。
2.审批(审核)。学院管理的助学基金部分用于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的,由学院直接审批;社会企业和个人捐赠部分用于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的,由学院根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授予的额度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学院每学年对借款金额进行汇总登记,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学生校内无息借款发放名单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名单发放学生校内无息借款。
第五章 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管理
第九条 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学院要加强对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的日常管理,及时核对学生的借款金额,督促学生及时还款,及时登记汇总学生还款信息,并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将汇总的学生还款信息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在毕业之前一次性还清所有借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减免,具体减免金额由学院提出意见,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毕业之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偿还所有借款的学生,可在学校的帮助下,申请并办理银行贷款偿还借款。因故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或办理了银行贷款但受银行贷款额度限制仍不能偿还所有借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暂缓还款,但借款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与学校签订《毕业生偿还欠款协议书》,填写《温州医学院学生欠费还款确认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对于缺乏诚信意识、在进入还款期后没有按期履行还款合同或者恶意违约的学生,学校将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无需支付借款利息。对毕业后借款,学校保留按同期国家助学贷款相应的利率和罚息标准收取利息及罚息的权利。
第十三条 《毕业生偿还欠款协议书》一式四份,校计划财务处一份,借款学生一份,借款保证人一份,放入学生档案一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学生所在学院各保留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所在学院应停止对该生发放学生校内无息借款并提前收回学生已借金额:
1.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2.借款人有中途休学、退学、转学、被开除学籍、出国、失踪、伤亡等情况的;
3.申请材料中有瞒报、欺骗行为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