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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作者:  编辑:  来源:   浏览:; 时间:2012年02月07日 00:00
  • 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有关要求,根据《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不含国际留学生)、硕博士研究生。

    二、保险费缴纳标准:每人每年130元,其中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学生个人每年缴纳60元。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大学生(同时提供持卡人和学生的关系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大学生以及孤儿,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校决定,2009/2010学年从相关经费中补助20元给每位参保学生。参保学生中,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凭保险单到学院登记,再申请补助金20元。已享受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学校上述两项补助政策。

    三、缴费期以及保险时间:每年7月1日到9月30日为缴费期,缴费后,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缴费6个月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保险范围以及享受待遇:全部覆盖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先天性疾病和其他高额医疗费用疾病,在大病治疗上无选择性承保,如在先天性疾病、复发性疾病和常发性特殊疾病等方面给了很高保障。参保人医保年度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额度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参保人自负20%,医疗保险支付80%。

    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住院: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6)血友病的治疗。

    五、我校学生医疗保险办理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负责部门

    9月上旬

    政策宣传,组织动员

    学生处

    9月上旬

    橱窗展

    学生处、国寿温州分公司

    9月10日

    宣传单和申请表发放

    二级学院

    9月11日

    申请表回收*

    二级学院

    9月中旬

    在校生保费现场收缴

    国寿温州分公司

    *注:为便于统计,申请表要全部回收,愿意参加医保的同学认真填写申请表每个项目,希望参加平安保险的同学在申请表上注明“参加平安保险”,不愿意参加任何保险的同学也要注明“不愿意参加任何保险”,学院根据申请表情况进行人数统计。

    六、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凭参保人持有的社会保障卡,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无需到相关部门报销。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报销:由国寿温州分公司派专人在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和代理点负责报销的初审和复核工作,由社保局报销支付科报销。

    七、实习生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另定。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国家推进国民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工作,深入宣传发动,鼓励广大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积极参保。对那些确实不愿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可推荐参加商业性质的平安医疗保险,具体保费和保额等参考去年标准见附件。参加平安医疗保险的学生今年也可相应地享受上述两项学校补助政策(不超过保费总额)。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统计

    学 院

    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

    申请商业保险人数

    不愿参加任何保险人数

    合 计

    附件:

    平安医疗保险

    保险标的:在校全日制全体学生(包括研究生)

    保险险种:意外伤害医疗险、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险、疾病住院医疗险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人民币)

    意外伤害医疗险 5000元

    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险 10000元

    疾病住院医疗险 80000元

    合计 95000元

    保险期限

    自2009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31日

    保险费每人38元(大写:叁拾捌元正)

    支付方式为学生20元,学校18元

    温州医学院学生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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