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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 作者:  编辑:  来源:   浏览:; 时间:2017年07月10日 00:00
  • 各学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浙财科教〔2017〕4号)有关文件精神,对2017届毕业生中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现就我校报送2017年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2017年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已签约浙江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

    (1)浙江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指: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

    (2)基层单位是指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签约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

    二、代偿金额及年限

    1、金额根据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与贷款总额两者取高原则确定;

    2、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学年、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学年,实际缴纳学费或实际贷款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偿或代偿;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5、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已实施行业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

    三、报送时间及材料

    学生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毕业生填写《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2份,由就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就业信息并盖章。

    2、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

    9月15日之前,毕业生将以上申请材料纸质版寄送至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本专科生材料邮寄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同心楼207办公室,电话:0577-86689730,联系人:郑君翊。研究生材料邮寄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同心楼617办公室,电话:0577-86699232,联系人:张玮),电子版《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姓名)发送至邮箱xsczzzx@163.com。材料重要,请使用顺丰或邮政快递寄送。

    四、审批及资金拨付流程

    1、学校初审、公示;

    2、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3、省财政厅于次年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代偿或补偿资金下达到学校;

    4、学校将于4月底前将代偿金返还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五、其他相关告知事项

    1、各学院应对通知内容在本学院2017届毕业生中进行积极宣传,确保学生的知情权,避免遗漏。组织本学院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申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2、请告知学生保管好申请表内所填写银行卡,若发生银行卡遗失或注销情况,请及时联系学校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更改卡号。联系电话:0577-86689730。

    3、审核通过的学生若在校学习期间获得过就读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统一将名单反馈给经办银行登记备案。代偿期间,在浙江省内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继续由财政贴息,在省外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利息由贷款学生自行支付。

    4、对于弄虚作假的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和代偿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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