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区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是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营造良好的学生社区生活、学习氛围,结合我校学生社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社区工作部(处),负责学生社区日常管理、物业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协调学生寝室卫生管理和文明寝室建设,全面推进学生社区党团建设、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医科大学学生社区内所有在住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所有全日制在住研究生(以下称入住学生)。
第二章 入住、退宿、调整管理
第四条 凡本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符合学校入住规定,均可入住学生宿舍(入住学院路校区的学生,按当年宿舍安排计划而定)。
第五条 学生社区工作部(处)按学院相对集中原则对学生宿舍进行有效分配,入住学生按照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
第六条 入住学生要按期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费用收取标准按照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学生住宿费以学年为单位收取,假期申请留校住宿或因特殊情况申请临时住宿的学生需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学生宿舍一经入住原则上不予以调换,需临时调整宿舍的同学应出具学院相关证明,按规定的流程办理,未办理手续的,按私自调换处理(研究生需临时调整宿舍的应出具学院相关证明,并由导师签字),各学院须从严掌握调整条件,尽量控制调整人数,维护学生住宿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入住学生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办理退宿手续的,按《学生宿舍入住、退宿、调换办理流程》的退宿办理流程办理;因毕业、结业等原因正常退宿的,应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后方可离宿;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及其它原因终止学籍、暂停学业的,或者因违反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需在离校前至学生社区工作部(处)办理退宿手续,并根据实际入住天数,按照所住寝室收费标准,经财务结算,收取住宿费;外出见习、实习的学生,在下点见习或实习前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不再为其保留床位,见习或实习结束返校时重新安排住宿,办理入住手续。
退宿的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三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不办理退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搬走个人物品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按学校规定,在校内学习期间,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因特殊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研究生需经导师签字同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外住手续。
第三章 社区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区是学生集中的场所,全体学生必须提高警惕,共同做好学生社区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寝室内应将贵重物品和现金妥善保管,离校期间应随身携带。
第十二条 寝室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炊具,严禁私自架设电线,改装电路,安装插座,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入宿舍楼内。
第十三条 寝室内不得转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
第十四条 严禁小商小贩和推销、传销人员进入学生寝室。一经发现,寝室成员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或保卫人员反映。
第十五条 学生社区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挪作他用,对故意损毁者,将按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回宿舍就寝,迟归者要向管理人员说明晚归的原因,并作好登记,严禁踢门翻窗,禁爬防护网、窗。
第十七条 学生寝室严禁留宿校外人员。
第十八条 进入异性学生寝室,必须到楼栋值班室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严禁异性学生留宿。
第十九条 入住学生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界定的各类传染病或发现各类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宿管员或校医务室,传染病患者、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校医务室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四章 社区公共环境、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入住学生应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垃圾请倒入垃圾桶内,袋装垃圾要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社区绿化地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并注意不要妨碍其他同学的生活和学习。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寝室通道、走廊、楼栋门窗等公共区域随意装饰或涂画。
第二十三条 校内非经营性宣传物,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禁止在其他非张贴区随意张贴,因工作、活动需要张贴、布置宣传物者,需经学生社区工作部(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离校、退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退宿,退宿期间要注意爱护社区内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核查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区公共区域自行车停放须严格遵守《温州医科大学车辆管理规定》,按规定停放在地面相应区域或地下车库。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社区工作部(处)和学院分别定期检查寝室卫生、安全的制度,入住学生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章 寝室家具、室内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寝室配备的家具、室内设施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必须用品,每个学生都应妥善保管,精心爱护,防止家具、公共设施的丢失或损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住时应及时核对家具、室内设施是否完好,如有问题于三日内向学生社区工作部(处)报告,不报告的视为核查无误,同意接收。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属于学生个人使用的家具、室内设施由学生本人负责保管,宿舍内集体使用的家具、设施由该宿舍入住学生集体保管。
第三十条 按规定标准使用家具、室内设施,未经学生社区工作部(处)同意,入住学生不准将家具、室内设施转借他人使用或私自使用其他同学的家具、设施,不准任意搬迁或调换,不准多占或改为它用。
第三十一条 家具、设施,属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正常维修不向学生收取材料费;属人为损坏的,须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宿时,家具、室内设施须经学生社区工作部(处)验收,确认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必须照价赔偿。
第六章 水电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区水电网设施由学校统一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学生宿舍内水电设施需要维修时,到所在楼栋宿舍管理员处登记,由校水电维修中心工作人员定期维修。如遇紧急维修,入住学生可直接拨打维修值班电话。
第三十四条 入住学生不得私自改装水电网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更换,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对造成火灾等重大事故者,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规范安全用电,宿舍内使用的所有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须获“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电器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养成节能意识,节约用水用电,杜绝空流水、长亮灯等不节约现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用电、用水每人每月限额免费使用3度电、3吨水,超出水电量按实际使用量计费。
学生寝室超额使用的水电费通过银行批扣收取,要求学生以寝室为单位,填写《学生寝室委托银行扣款登记表》,选定本寝室一位同学代表作为扣取对象,委托计财处从该同学工商银行卡中扣取,每个寝室成员应分担的水电费由该寝室内部协调结算。
第三十八条 寒暑假留校学生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收取,若入住学生进出频繁,无法统计,则按每人每天1元收取(研究生寒暑假期间水电费计算照常)。
第七章 学生宿舍会客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区内会客实行登记审批制度,访客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社区门口保安和宿管员同意方可入内,并登记备案,会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客人在21:00前必须离开宿舍楼。
第四十条 男女生寝室除工作人员外,异性一般不得入内。
第四十一条 男女学生在同一寝室要注意举止文明。
第八章 社区学生组织和文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积极发挥全体入住学生在社区的主体作用,发挥学生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学生组织和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社区日常管理、环境维护、文化建设,培养入住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三自”能力。
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是学生社区工作部直接领导下的学生社区自治组织,是校学生会在学生社区的重要分支,主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社区安全卫生检查、社区文明督导、社区维权、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社区自助工作坊等工作和活动,组织全体社区学生合力共建美丽社区家园。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楼委部、志愿服务部、宣传部、权益部、生活部、网络部、文化策划部等部门。
研究生会是研究生工作部直接领导下的学生组织,研究生生会下设办公室、生活部、学术部、外联部、文娱部、体育部等部门。其中,由生活部在社区负责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社区安全卫生检查、社区维权等工作和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充分发挥干部教师在社区育人工作中的作用,积极落实《温州医科大学干部教师联系学生寝室实施办法》,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中层干部、其他干部教师分别联系学生楼栋、楼层、寝室。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区自治组织、研究生会、校内各级学生会、以及其他校内学生组织可在社区开展各类文化建设活动。
第四十五条 每栋学生公寓楼内配备1-2间综合办公室,作为楼栋内学生朋辈交流、师生交流、以及其他活动开展的场所。
第四十六条 学生楼栋视频播放系统、门厅信息栏、社区信息简报等平台,对社区管理、文明建设、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宣传和通报。
第四十七条 鼓励入住学生对寝室内部进行建设、布置。寝室布置力求整洁卫生、美观大方,展现寝室文化特色。
第九章 文明寝室评定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为更好地建设学生寝室环境,改善学生生活、学习环境,每学年开展一次温州医科大学学生文明寝室评定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寝室卫生管理和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文明寝室评定工作,学生社区工作部(处)负责评定的组织工作,学院做好文明寝室的自评和推荐工作,评定工作接受师生的监督,社区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代表参与评定工作。
第五十条 在文明风范、环境卫生、遵纪守法、民主参与、特色建设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寝室可以评选校级文明寝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文明寝室的资格:
(一)寝室成员有受违纪处分的;
(二)寝室成员有酗酒或赌博现象的;
(三)寝室成员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炊具的。
第五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学院自评。各学院每单周组织一次学生寝室安全卫生检查,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的记实考核,评定安全卫生优秀寝室、合格寝室、不合格寝室。
(二)学校抽查。学生社区工作部(处)每双周牵头组织一次寝室安全卫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学生在社区的记实考核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学院。
(三)学院推荐文明寝室。每学年末学院按学院总寝室数10%的比例,推荐校级文明寝室。
(四)学校审核评定校级文明寝室。学生社区工作部(处)召集学生寝室卫生管理和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对参评文明寝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校级学生文明寝室予以发文表彰,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分别按照《温州医科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文明寝室成员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章 学生社区记实考评
第五十二条 为培养学生在社区的文明行为习惯,提高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推进社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学生社区记实考评。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寝室卫生管理和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协调社区学生记实考评工作,考评过程实行校院两级考评综合评价,学生社区工作部(处)是学生社区记实考评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区记实考评是思想品德表现测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评学生在社区的行为表现,包括学生在社区的文明风范、卫生素养、遵纪守法、民主参与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学生在社区取得的成绩、获得的表彰和学生干部工作履历可根据《温州医科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或《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相应条款加分;学生在社区的违纪违规和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也将相应扣分。
个人在社区的不文明行为,包括寝室安全卫生不合格、恶意拖欠水电费、夜间迟归、夜不归宿、在社区聚众赌博、酗酒、抽烟、打架、大声喧哗、自行车乱停乱放、寝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炊具、私拉乱接电线、携带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寝室、在寝室饲养宠物、留宿校外人员、攀爬防护网、不尊重工作人员、从阳台或窗户抛洒垃圾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社区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