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12月26日—27日进行。为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迎考氛围,确保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顺利实施。谨请各学院于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前,对本校在校学生、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全体考生组织一次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以积极防范、制止本校学生及报考考生卷入国家教育考试作弊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对象及时间安排
诚信考试专项教育的对象包括我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全体考生。时间:2020年12月24日前。
二、组织形式
对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诚信考试专项教育由各相关学院牵头落实,教育形式由各学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对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全体考生的诚信考试专项教育由研究生院负责,采取网络告知的方式实施,组织观看《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警示教育宣传片。
三、教育内容
对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诚信考试专项教育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的规定,结合近年内发生的高校学生参与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的相关案例,提醒考生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参加本次考试。
对报考本单位研究生全体考生的专项教育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提醒考生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参加本次考试。
四、工作要求
营造诚信的考试环境是维护教育公平与稳定的基本前提,是实现“立德树人 科学选材”教育理念的重要抓手。对此,各学院应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部署落实,确保本次专项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组织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
2.《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警示教育宣传片
研究生院、学生处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