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2007〕90号)和《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
(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当学年奖学金参评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至学院;
(二)个人申报。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申报者须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学院评审。各学院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审定。学校审定后将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获奖名单并下拨奖励金后,学校按要求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等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