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入口     联系我们    
学院动态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
  • 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 作者:戴嘉苇  编辑:郑君翊  来源: 学生处  浏览:; 时间:2023年06月16日 10:17
  • 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12023年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2、已签约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签约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

    二、资助标准

    1、金额根据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与贷款总额两者取高原则确定;

    2、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12000/学年、研究生不超过16000/学年,实际缴纳学费或实际贷款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偿或代偿;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5、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已实施行业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

    2021年已申请过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尚未补偿代偿部分资金继续按照原先批准金额执行。

    三、申请流程

    学生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毕业生填写《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2份,由就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就业信息并盖章。

    2、毕业生本人和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就业合同)复印件2份。

    820日之前,毕业生将以上申请材料纸质版寄送至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本专科生材料邮寄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同心楼207办公室,电话:0577-86689730,联系人:戴嘉苇。

    研究生材料邮寄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同心楼617办公室,电话:0577-86699232,联系人:李德然

    电子版《申请表》(邮件名为2023届毕业生XXX《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发送至邮箱xsczzzx@163.com。材料重要,请使用顺丰或邮政快递寄送。

    四、审批及资金拨付流程

    1、学校初审、公示;

    2、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3、学校将代偿金返还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五、其他相关告知事项

    1、各学院应对通知内容在本学院2023届毕业生中进行积极宣传,确保学生的知情权,避免遗漏。组织本学院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申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2、请告知学生保管好申请表内所填写银行卡,若发生银行卡遗失或注销情况,请及时联系学校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更改卡号。联系电话:0577-86689730

    3、审核通过的学生若在校学习期间获得过就读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统一将名单反馈给经办银行登记备案。代偿期间,在浙江省内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继续由财政贴息,在省外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利息由贷款学生自行支付。

    4、对于弄虚作假的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和代偿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616


    附件:

    附件: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相关链接:
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
邮编:325035
邮编箱:xsc@wmu.edu.cn
Copyright © 温州医科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技术支持:麦拓信息技术

温医大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