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5年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5年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023、2024年已申请并通过审核的毕业生,尚未补偿代偿部分资金继续按照原先批准金额执行。
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纸质版一式两份,经就业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
2. 毕业生本人和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就业合同)复印件2份。
四、报送要求
1.各学院要严格做好毕业生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收集好学生纸质版申请表和就业协议(就业合同),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以前年度如有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我校毕业生,可向毕业前所在学院提出补报申请。补报学生学费补偿和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按照学生毕业当年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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