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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2011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的通知
  • 作者:  编辑:  来源:   浏览:; 时间:2012年02月06日 00:00
  •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总参谋部、教育部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会议以及2011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征对象

    (一)2011年网上预征报名面向普通高等学校的男性应届毕业生。

    (二)年龄要求: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

    二、预征报名流程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过程管理,自2010年始,全面实施网上预征,所有参加预征的高校毕业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的网址为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预征报名流程如下:

    (一)网上报名阶段:6月15日前

    1.学生登录预征报名网详细了解相关政策,进行网上报名。

    2.在线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存根(一份)和《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于6月15日前由学院统一交到校学生处教育管理办公室(茶山校区同心楼601室)。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同时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

    (二)初检初审阶段:6月20日前

    学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报名学生的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学校将预征对象的《登记表》和《申请表》发还给学生本人。《登记表》存根由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留存备查。

    (三)复审应征阶段:10月31日前

    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携带《登记表》和《申请表》到生源地县级兵役机关现场报名。

    (四)审批定兵阶段:2012年1月15日前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收到通过审批入伍毕业生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申请表》。

    (五)补偿代偿阶段:2012年2月后

    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三、优惠政策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义务兵及家属优待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补偿及代偿

    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二)优先安排、选拔使用

    县级征兵办公室分配新兵去向时,优先考虑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的学历、专业、个人特长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优先考虑按其学历和专业水平安排到适合岗位,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三)考学升学优惠

    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四)就业安置优惠

    被批准入伍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有关要求

    今年的预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请各学院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全力以赴做好2011年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

    温州医学院人民武装部 温州医学院党委学工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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