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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第三期国家心理咨询师(员)培训班的通知
  • 作者:  编辑:  来源:   浏览:; 时间:2012年02月06日 00:00
  • 各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校辅导员工作专业化水平,更好发挥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主力军作用,经学生处与人事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辅导员中开展系列岗位培训工作(按温州医学院“辅导员素质提升计划”方案,积极鼓励专职辅导员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现决定于2011年9月到2011年11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第三期国家心理咨询师(员)培训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学习心理基础知识,掌握一定心理咨询方法和操作技能,具备熟练运用心理咨询方法开展相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具备初步识别和预防学生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的能力;

    二、培训对象

    2010、2011年新进辅导员,201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未报名参加培训的辅导员,三年内还将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兼职辅导员和兼职心理咨询师;

    三、培训安排

    1、课程安排:详见附件1;

    2、上课时间:初步定为每周二或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3:30-15:30,节假日除外,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3、上课地点:茶山校区行政楼6楼会议室,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四、培训费用

    1、教材:费用自理,统一使用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与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课程——心理咨询师》(2011新版)等系列教材,培训人员根据报考条件(见附件2)决定报考等级后,由中心代为购买或自行购买(购买途径参考见附件2)报考等级相关书籍;

    2、培训及报考费:免培训费,报考费按有关规定凭合格证书及发票统一报销相关费用的三分之二,每人只能报销一次;

    五、培训形式

    面授与自学相结合;

    六、培训要求

    1、按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的安排,获得结业证书必须达到一定的课时数,但考虑到大家的实际情况,特安排了一定课时的自学;

    2、参加培训的老师请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旷课达集中授课总课时1/3者或者旷课+请假课时达集中授课总课时的1/2者,将不予报考;

    七、报名方式

    报名审核工作需经个人申报、学院意见及学校审核三个环节。报名人员填写“第三期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班报名表”(见附件3)于9月10日前报送至学生处601室,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86687570。

    温州医学院学生处

    温州医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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