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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老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作者:  编辑:  来源:   浏览:; 时间:2014年03月12日 00:00
  • 各学院学工办:

    经与经办银行协商,2014-2015学年老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已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由借款学生自付。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详见《温州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流程》(附件1)。

    二、申请对象及比例

    本次我校可贷款人数比例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8%左右,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成绩不及格累计两门及两门以上者)、毕业生、已经获得上一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公办学生均不可申请】。

    三、贷款金额及年限

    1、借款金额: 每人每年可借款最高金额为6000元(只贷学费最高金额为5000元,只贷生活费最高金额为3000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同时满足整个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详见下表)

    3、如有学生在贷款后在校期间出现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情况,请主动与经办银行联系更改毕业时间。(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及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学籍证明)

    贷款期限查询表

    学生所在年级

    专业学制

    贷款期限

    大一

    五年制

    ≤10年

    四年制

    ≤9年

    三年制

    ≤8年

    大二

    五年制

    ≤9年

    四年制

    ≤8年

    三年制

    ≤7年

    大三

    五年制

    ≤8年

    四年制

    ≤7年

    大四

    五年制

    ≤7年

    四、贷款申请所需材料及整理顺序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

    具体填写规范详见附件3

    2

    温州医科大学学生信用助学贷款信息表

    2

    3

    《大学生品行说明书》

    2

    4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

    1

    原件上须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

    5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1

    6

    《家长还款承诺书》原件

    1

    原件上须由父母签字及指印

    7

    《家长还款承诺书》复印件

    1

    8

    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第二代身份证则须复印

    正反两面

    9

    借款人学生证复印件

    2

    10

    “老师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见证人为辅导员最佳。第二代身份证则须复印正反两面

    11

    “老师见证人”工作证复印件

    2

    12

    “学生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第二代身份证则须复印

    正反两面

    13

    “学生见证人”学生证复印件

    2

    贷款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下载(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所有申请材料都必须用A4纸,其中个人的两种证件合用A4纸一张,若所持身份证为第二代身份证,则须复印正反面。申请材料按上表顺序整理成一份,然后用回行针固定。

    五、材料报送时间

    请以学院为单位于3月30日前将学生贷款申请纸质材料交至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同心楼606室),并发送《温州医科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附件4)电子稿至xsczzzx@163.com,计划将在4月中旬组织学生现场签定合同,面签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如有在校生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同学,可填写温州医科大学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附件5),以学院为单位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后带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附件1:《温州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流程》

    附件2:下载包

    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温州医科大学学生信用助学贷款信息表

    《大学生品行说明书》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家长还款承诺书》

    附件3:各类表格填写模板

    附件4:温州医科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

    附件5: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本部、仁济)

    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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