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大学生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配置资助资源,现将我校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含2014级新生)。
二、认定时间
9月(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安排工作进度)。
三、认定比例及标准
(一)认定比例:一般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不超过20%,其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超过10%,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6%。各学院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二)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
(2)孤儿、父母一方已故,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低保户、持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其他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一方已故)子女且家庭经济收入微薄;
(2)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收入微薄;
(3)由于家庭变故、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造成生活无保障;
(4)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没有其他劳动力,家需供养人口较多;
(2)城镇双下岗职工未再就业、无固定的经济收入;
(3)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四、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
新生及首次申请认定的老生须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温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已在上一学年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倘若其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只须提交《温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学院认定
1.各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2.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填写《2014-2015学年温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附件3)。
(三)学校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初审通过的《2014-2015学年温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并建立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材料报送要求
请学院于9月25日前以学院为单位将贫困认定材料交至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同心楼207室),包括:
1.《2014-2015学年温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电子稿发至邮箱xsczzzx@163.com。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首次申请认定学生须提供)和《温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申请认定材料纸质稿原件排放顺序按照《2014-2015学年温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序号顺序整理、提交。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直接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辅导员、班主任要全面、准确掌握学生实际情况,科学、公正地做好认定工作的每个环节。
2.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贫困生认定等级和比例合理。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为认定工作提供准确、可靠依据。
3.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勤俭节约意识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和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为确保本次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监督电话:86689730,邮箱:xsczzzx@163.com,接受问题投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温州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