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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作者:  编辑:  来源:  浏览:   时间:2018年09月16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负责校级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每年按学费收入一定比例划拨的助学基金、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等。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按一定比例下拨校院两级勤工助学管理
    机构。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开支;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标准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及劳动强度等分为技术岗和非技术岗。技术岗位须有特殊技术要求,用工部门在申请时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报酬按当月实际工作量计算,一般为300-500元(特殊情况另行规定)。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5元人民币。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温州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当学期勤工助学资格:
     
    (一)使用高档消费品或有抽烟酗酒、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
     
    (二)工作缺乏责任心,无故旷工累计2次以上;
     
    (三)不愿意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有2门以上主干课程不及格;
     
    (五)盗用勤工助学名义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申请设立校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填写《温州医科大学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若岗位信息有变动,需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调整或取消其相关的勤工助学岗位:
     
    (一)工作时间、工作量严重不足;
     
    (二)对学生考核不严格或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部门的需求确定校级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对应聘学生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和学生须签订《温州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岗前安全教育和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报批时要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酬金标准原则上按用人单位与个人所签协议执行,但不得低于温州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勤工助学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或学生伤害事故等,由勤工助学学生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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