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5〕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温州医科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律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就读期间不及格课程1门以下;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是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六)必须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遵守贷款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休学期间;
(三)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
(四)滥用贷款,挥霍浪费,如抽烟、酗酒等。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五条 新生在每年9月份,高年级学生在每年3-4月份提出申请,集中办理。每名学生一学年只可申请一次。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财教〔2014〕180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
第七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 年。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下称“借款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资格审查后如实地填写贷款相关材料。借款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信用助学贷款信息表两份;
(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两份;
(三)见证老师签字的大学生品行说明书两份;
(四)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五)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两份;
(六)学生在校所修课程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加盖学院公章;
(七)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原件
及复印件各一份;
(八)家长还款承诺书须由借款人父母签字及指印,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九)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学院审核。借款人将申请材料交到学院,由学院审核后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见证人证明。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为借款人所在学院的老师和同学共两名,至少有一位见证人为老师。见证老师由学生工作处约请集中办理相关手续,见证同学于贷款合同签订时现场办理。
见证人的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有关情况,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受过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作为见证人。见证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见证老师)或学生证(见证同学)复印件各两份;
(二)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介绍人审核。学生工作处承担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介绍人职责,负责有关材料的审核并移交。
第十二条 贷款合同签订。贷款银行对贷款材料进行复核后,通知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见证同学现场见证并签字。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审批。贷款银行审批确定获得贷款的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贷款银行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将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的银行卡中。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和回收
第十五条 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可提前一次性还贷,也可按季度还贷。若提前还贷,贷款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应与贷款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凭确认书或还款证明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等学籍变动情况的,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